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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干部考核评价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“纪检干部”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专职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。
第二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,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。
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:坚持客观公正、注重实绩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,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,既看个人全年工作的整体效果,又看单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,既看具体工作举措,又看取得的工作效果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聚焦主责、民主公开、激励促进。
第二章 组织与考核评价
第四条 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,由纪委书记任组长,纪委委员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部长、党群工作部部长为成员。
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。考核实行百分制,评分结果由两部分组成,其中领导小组成员加权平均分权重系数0.6,被考核人员自评与互评加权平均分权重系数0.4。
(一)个人总结。要客观全面反映自己在考核周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、职业道德修养、学识水平、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,对照岗位职责进行自我评鉴,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今后工作打算、努力方向等。
(二)工作业绩:占比80分,主要考核履职情况,其中:思想政治素质10分,业务能力素质情况10分,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分,工作态度和敢抓敢管情况20分,执纪问责工作情况20分。具体内容见附表。
(三)纪律作风:占比20分,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、培训、招标、谈判等各类业务活动,按时上报各类材料、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。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,无故不参加和不按要求参加会议、培训、招标、谈判,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对业务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,每次扣0.5分,扣完为止。
第六条 考核加分(0~10分)。
(一)年度内被表彰为党风廉洁建设先进单位的。
(二)党风廉洁建设单项工作获得川投表彰的。
(三)创新工作取得一定成效,并具有推广价值。
(四)参加川投或县纪委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的。
(五)企业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并自查或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的。加分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记分。
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
第七条 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者,视为完成工作任务优良;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下至80分视为完成工作任务合格;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至60分视为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;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者视为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。连续三年考核处于基本合格或当年考核不合格者,调离纪检监察岗位,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。
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前二名者,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奖励,第一名者优先推荐作为集团公司或上级年度先进个人人选。
第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,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,由公司党群部负责组织复议。
附件:半岛足球体育纪检干部年度考核表